团体标准法规 丨
Group standard regulations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实施,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这标志着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正式明确,团体标准进入依法规范快速发展阶段。新标准法要求,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丨 Group Standard Setting Procedure
团体标准意义 丨 The significance of group standards
团体标准介绍 丨
Introduction to Group Standards
我国新型标准体系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构成,称为“二元标准体系”。其中,团体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主要形式。
团体标准是指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本团体会员或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目的是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运用标准的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团体标准在发展中以其灵活快速的制定机制,在承担政府推动产业转型发展方面发挥着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并且通过制定团体标准,可以加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联动,能有效地整合优化上下游产业资源,在全产业链、行业交叉领域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协作能力,注重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由社会团体自行制定的团体标准能够快速相应市场需求,标准对象灵活多样,这种优势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技术标准制定空间。
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到标准化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升竞争力,所以团体标准的发展必然与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效供给,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共同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
团体标准制定流程 丨 Group standard development process
团体标准申请 丨 Group standard application
1. 提案并填写立项申请书
2.标准立项公示
3.拟定标准草案
4.征求意见
5.技术审查
6.报批发布
7.标准复审